1101207-1-%E3%80%8C%E9%81%8B%E5%8B%95%E7%94%A2%E6%A5%AD%E7%99%BC%E5%B1%95%E6%A2%9D%E4%BE%8B%E3%80%8D%E9%83%A8%E5%88%86%E6%A2%9D%E6%96%871%E4%BF%AE%E6%AD%A3%E8%8D%89%E6%A1%88%E4%BB%8A(7)%E6%97%A5%E4%B8%89%E8%AE%80%E9%80%9A%E9%81%8E%EF%BC%8C%E9%AB%94%E8%82%B2%E7%BD%B2%E6%9E%97%E5%93%B2%E5%AE%8F%E5%89%AF%E7%BD%B2%E9%95%B7(%E5%B7%A6%E4%BA%8C)%E6%9C%9F%E5%BE%85%E9%81%8B%E5%8B%95%E7%94%A2%E6%A5%AD%E6%9B%B4%E5%8A%A0%E8%93%AC%E5%8B%83%E7%99%BC%E5%B1%95%E3%80%82.jpg)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日後企業經教育部專戶(專戶每年可收受總額為新臺幣30億元),捐贈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可於捐贈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內,以150%費用列支。
本條例修正重點說明如下(條文內容如附件):
一、【充實推動運動產業單位之資源】(第 6 條):運動產業發展快速,產業範圍愈發廣泛且種類眾多,充實相關推動單位之資源實有必要,本次修訂將充實「地方政府」推動運動產業之財源,另將增加「專責法人」納入協力推動角色,期能透過跨域合作推動運動產業相關業別之發展。
二、【鼓勵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產業】(第 7 條):職業運動或業餘企業聯賽之蓬勃發展,為帶動整體運動產業發展之重要驅力,為促進職業運動或業餘企業聯賽發展,修訂放寬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出資挹注職業運動或業餘企業聯賽之條款,期能吸引更多國家社會資源投入我國職業運動或業餘企業聯賽發展。
三、【增訂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業餘運動業或重點賽事之營所稅優惠措施】(第 26 條之 2):本條例原僅於第 26 條規範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之營所稅優惠措施,及第 26 條之 1 規範。
個人如透過體育署專戶捐贈運動員享有綜所稅優惠,現為健全運動產業發展核心之職業運動產業發展,並推動相關業餘運動加速職業化進程及重點運動賽事,提升捐贈之租稅優惠額度。
本次增訂第26條之2規範營利事業如透過體育署專戶捐贈予職業、業餘運動業或重點賽事,將可在申報營所稅時,享有列舉扣除額成數較高之減稅優惠。
如:企業經教育部專戶(專戶每年可收受總額為新臺幣30億元)捐贈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可於捐贈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內,以150%費用列支。期望透過本新增條款,使運動產業發展環境更臻完善。
體育署表示,為因應運動產業日新月異之發展,適度檢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確有必要,本條例能順利通過三讀,有賴立法院朝野黨團共同支持及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各委員及其他委員的熱心指導,同時感謝相關部會尤其財政部的鼎力協助。
體育署期盼透過本次「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修法,能為運動產業帶來新氣象,建構我國更優質運動產業發展環境。後續體育署將會同相關部積極辦理本條例子法及相關配套措施之擬(修)訂工作,以創造未來運動產業發展的繁榮遠景。